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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姻调查;离婚时瞒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

时间:2025-06-27      【原创】    阅读:8

当婚姻关系走向终结,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成为焦点。由于夫妻家庭分工和财产掌控程度的差异,可能存在一方对家庭财产状况知之甚少的情况。在一方刻意隐藏、转移财产时,只有做到“清官明断家务事”,切实维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公平,强化社会对诚信原则的尊重和遵守。




一、落实财产申报制度是公正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是诚信原则在离婚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往往较为复杂,申报令落实了法定义务、规范了申报程序、明确了法律后果,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一方对财产的知情权和分割权受到侵害,为公正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奠定了坚实基础,是保障诉讼公平的重要工具。




二、应当严肃、完整、准确、按时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需承担法律后果的诉讼行为,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相关附件后,应仔细阅读文书内容,严格履行申报义务,切不能自说自话,随意申报。




申报范围为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对财产性质心存疑问,应本着“应报尽报”的原则先予申报,申报时可备注意见,人民法院将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加以认定。需注意的是,申报的财产不等同于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财产,不得以不要求处理某项财产为由不予申报,案件中所处理财产的范围,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财产的状况予以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应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申报,若确有困难无法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申报的,应先将已收集的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并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申请延长申报期,不得无故逾期申报或拒绝申报。




三、不如实申报将承担法律后果




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申报、遗漏申报或申报情况与事实不符的,均构成“不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当事人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对该方予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因此,“不如实申报”行为亦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如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构成妨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倡导的是平等、诚信、公开的法律价值,它提醒着每一对夫妻,在婚姻生活中要尊重彼此的财产权益,无论双方在经济上存在何种差异,在财产管理和处分上应有平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应当坦诚相待,避免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




法律的天平不会倾斜,事实真相终将浮出水面,法院希望每一对夫妻尊重彼此、平等相对,用自身行动维护和谐的家庭伦理与社会风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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