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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侦探公司;债权人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吗?

时间:2025-06-27      【原创】    阅读:2

一、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债权人拥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是非法债务,例如赌债是不能行使撤销权的;2、债务人有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3、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之前:一般认为,在前的行为不会影响在后形成的债权的实现;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在法定时间内行使: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务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属于另一方财产,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双方约定为归一方所有,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

但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的情况下,相当于债务人将自己50%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了另一方,也就是债务人降低了自己针对债权人偿债的责任财产份额,势必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上述案例中,1、甲系乙的债权人,甲对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甲对乙的债权产生于离婚协议之前;3、乙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影响到了甲债权的实现,因为甲在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法院经过查询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足以说明乙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影响到了甲的债权;4、甲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仍然在法定时间之内。因此,甲可以针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丙所有的条款主张撤销。

四、如果说乙丙之间约定房屋归丙所有,但是并未及时办理过户,房屋仍旧登记于乙名下,甲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房产,丙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乙方名下,虽说夫妻双方之间有离婚协议,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房屋仍然属于乙的财产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使丙方提出执行异议,也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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