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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兄弟如何继承父母留下的土地和家庭财产?北京市侦探调查

时间:2025-03-06      【原创】    阅读:28

一、兄弟姐妹都是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兄弟姐妹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原则上是均等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关于承包经营土地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331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具有人身专属性,其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享有为前提的权利。因此,在承包人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并不能被继承。但是,承包人生前对土地所投入的资金、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应当移转给承包人的继承人比较合理。《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因农村土地往往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所以,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的,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只有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时,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归于消灭,而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第37页以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是原则,在我国法律上也存在例外。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同时,该法第54条明确了,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之上的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对于林地和四荒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法律例外地允许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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