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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三调查;婚姻期间男方在女方不知情时欠债,离婚后女方需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5-02-05      【原创】    阅读:79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了标准。


该规定中: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均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情况作出了规定。一般来说,如女方不知情的,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该债务的。但如男方该借款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且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法以不知情为由抗辩。


也就是说,男方对外借款,女方不知情并不能当然免责。如若借款存在如下几种情况的,则即便女方不知情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男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将款项汇至女方账户并用于购置婚房等,该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019)渝05民终3224号王宏梅与王庆满王波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 2016年3月30日的138952元借款虽系王波婚前向王庆满所借,但款项用于王波、王宏梅购买房屋,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债务属于王波、王宏梅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如若男方借款由有将款项汇入女方账户,再由女方账户汇出,并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017)最高院民申3507号黄美霞、王宗红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虽然黄栋梁是以个人名义向王宗红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王宗红将款项汇入黄栋梁账户后,黄栋梁随即将款项汇给黄美霞,经由黄美霞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黄美霞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因此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黄栋梁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三、男方借款,但是出借人的款项是汇到女方账户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019)豫01民终24181号张雪平、田洪敏民间借贷纠纷


郑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200万元借款由于卫洋向田洪敏出具借条,田洪敏将200万元汇入张雪平的银行账户内。张雪平上诉称其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于卫洋亦称张雪平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系于卫洋本人,张雪平对此不知情。但从上述银行卡流水单来看,此银行卡有向于卫洋、张雪平的其他银行卡转账的情形,亦有郑萍收取款项当天回转该银行卡10万元的情形,于卫洋、张雪平对此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涉案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张雪平主张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以支持。


第四种:男方借款后,女方在知情后进行部分还款的,也有可能被认定是对债务的认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018)闽01民终8219号林珠、何代寿民间借贷纠纷


福州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林珠诉称对原审被告颜宗雄借款的相关情况不知晓。代其还款5万元,并不代表事后追认。虽然林珠在颜宗雄向被上诉人借款时并不知情,但其在知晓整个借款后,于2017年10月20日向原告偿还了5万元,并在汇款凭证中备注“归还借款”,该行为应视为林珠作出了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原审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亦持相同意见


所以,女方知不知情并非决定因素,款项究竟用于何处,女方是否有经手、是否有从中受益、使用款项等才是主要因素。即便女方在收款时不知道款项实际为借款,但只要款项实际用于双方家庭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以上情况,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银行账户交由配偶使用,或经常混同使用,如男方操作女方银行账户等情况,往往会使女方最后百口莫辩。在出于各种原因,在知晓借款后,代为男方还款的,女方应当注意明确还款不构成追认,如向债权人书面明示,通话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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